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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依本標準申請使用臺南市都市計畫數值航測地形圖者,應填具申請表,經
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依其通知辦理繳費及錄製圖檔事宜。
前項繳費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或教學研究需要者,免費提供。
前項以外之機關(構)因業務或教學研究需要者,其收費依附表金額百分
之十收取。但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免費提供。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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