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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2.25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2008818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臺南市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
  健全人員管理,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指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及臺南市地
  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所稱測量助理,指地政局及地所編制內
  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工友管理
  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待遇、福利、退職、撫卹等事項,由事(庶)務單
  位主辦。
五、測量助理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每
   人為一組計算測量組數。
(二)測量助理之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並由本府視
   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六、測量助理之僱用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習性與嗜好、視力兩眼在一點零(含矯正)以上
   ,不致影響工作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高中(職)學歷鑑定及格,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者:
   1.具丙級(含)以上測量技術士檢定及格者。
   2.持有政府機關認可之學校機構測量學科及資訊學科各達三學分
     或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三)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七、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學歷證件,及填
  繳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一份。
(三)最近二吋半身相片。
(四)男性需另繳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八、測量助理之僱用應先經三個月試用,期間應指派專人予以訓練,期滿
  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聽從指
  揮、不能勝任、品行不端或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應即停止試用,並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協助文書繕打、地籍圖重測、控制點建置
  及維護、土地測量、建物測量、地籍謄本核發、測量收件、地籍檔案
  及資料之管理、衛星追蹤站維護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工作細則,得由業務單位自行訂定之。
十、測量助理之考核及獎懲要點另訂之。
十一、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地政士業務,違者
   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地政局備查。
十二、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級機關辦理之土地測量教育訓練外,僱用
   機關亦應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並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
   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三、為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急迫性測量等工作需要
   ,地政局得視業務情況統籌調派地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於工作完
   成後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