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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哺(集)乳室管理要點」,並自102年2月4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2.06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2012440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哺(集)乳室管理要點」,並自102年2月4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哺(集)乳室管理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同仁與洽公婦女產後持續餵哺母
  乳,特於民治市政中心及永華市政中心設置哺(集)乳室,並訂定本
  要點。
二、哺(集)乳室全天開放供本府同仁及洽公婦女哺(集)乳或換嬰幼兒
  尿布之婦女使用;使用者應於哺(集)乳室使用者登記簿登錄。
三、哺(集)乳室設備及管理:
(一)哺(集)乳室之靠背椅、洗手台、換尿布台、冰箱不得擅自移動、
   調整或攜出,不當使用致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備如集(吸)乳
   器、奶瓶、嬰兒用品與代用之空瓶等,由使用者自備。
(二)前款冰箱提供母乳、集(吸)乳器及代用之空瓶之冰存,不得放置
   其他物品。使用者之母乳、集(吸)乳器及代用之空瓶應標示姓名
   ;母乳應標示吸出時間。冰箱存放之母乳、集(吸)乳器及代用之
   空瓶當日未取回,本府得逕行處理。
四、安全管理:
(一)使用者進入哺(集)乳室後應將房門上鎖並於門把掛上「使用中」
   指示牌,離開時房門不上鎖。
(二)哺(集)乳室除哺(集)乳或換嬰幼兒尿布之婦女外,其他人員無
   故不得進入。
(三)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應定期定期進行反針孔安全檢測,以確保
   哺(集)乳室之隱密性及安全性。
五、哺(集)乳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後除得冰存冰箱之物品外,個人物品及隨身垃圾應即攜出。
(二)不得飲食、大聲喧嘩或為哺(集)乳及換嬰幼兒尿布以外之利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