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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1.01.02 |
發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01017959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
內容: |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臺南市(以下簡
稱本市)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及垃圾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
)順利營運,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設施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地區:
一、焚化廠或掩埋場所在地之行政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認定嚴重影響環境或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第 三 條
本府回饋地方經費總額,依下列方式,分年編列:
一、焚化廠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新臺幣二百元。
二、掩埋場以用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四 條
相關地區之區公所,應將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
回饋金之執行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之適用範圍、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回饋地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並著色註明區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第 六 條
回饋金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一、興建育樂活動場所、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及其維護管
理。
二、教育設備、環境衛生及民俗文化設施等之改善。
三、環境之綠化及美化。
四、基本水費、電費、健康檢查、醫療健保、保險、營養午餐、學雜費及
喪葬費之補助。
五、里民文康、體育、藝文、宗教活動、敬老慈幼活動及協助弱勢家庭。
六、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七、辦理公害監督。
八、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用途。
九、辦理回饋金發放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支援及管理費用。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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