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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1.09.17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107313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 |
內容: |
一、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客觀、公正、公平辦理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
,避免敘獎過於浮濫,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機關辦理業務績優之敘獎原則:
(一)參加由本府主辦或協辦之全市性各項評比、考核或競賽績優,得核
予敘獎人數如附表一。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區域性(指九縣市以下)各項評比、考核或競
賽績優,得核予敘獎人數如附表二。
(三)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或十縣市以上各項評比、考核或競賽績
優,得核予敘獎人數如附表三。
(四)參加國際性各項評比、考核或競賽績優,得核予敘獎人數如附表四
。
(五)獲獎非以名次排序者,應敘明理由,依第一款至第四款敘獎原則辦
理。
(六)名次在參加評比機關之二分之一以後者,不得敘獎。
三、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之敘獎原則:
(一)各機關(單位)承辦全市性活動,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敘獎人數
比例如附表五。
(二)各機關承辦區域性(指九縣市以下)活動,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
敘獎人數比例如附表六。
(三)各機關承辦全國性或十縣市以上之活動,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敘
獎人數比例如附表七。
(四)各機關承辦國際性活動,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敘獎人數比例如附
表八。
(五)各機關協辦國際性活動,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敘獎人數比例如附
表九。
四、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敘獎人數包含主辦機關(單位)及協辦機關(單位
)。
主辦機關(單位)應覈實提報各機關(單位)辦理人數,以總辦理
人數計算各敘獎額度之人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採四捨五入),不
得超過敘獎人數總比例,並依實際分工狀況覈實分配各機關(單位)
之敘獎人數。但總辦理人數十人以下者,以十人計算。
協辦機關(單位)除得依主辦機關(單位)建議敘獎額度及人數辦
理敘獎外,協辦機關(單位)首長應依據所屬工作情形及表現,覈實
給予同仁敘獎,並不得超出主辦機關(單位)建議之額度及人數。
五、參加之活動、評比、考核或競賽,具特殊情形者,承辦機關(單位)
得專案簽准提高敘獎人數或額度。
六、辦理之活動、評比、考核或競賽,已領取獎金、津貼者,不予敘獎,
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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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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