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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1.13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90090945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
內容: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優質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
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污
水下水道、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備
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施更
新、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前項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一)第一級:巨額採購之工程。
(二)第二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三)第三級: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市長遴聘(派)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委員或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簽報本府核定遴聘(
派)之。
(二)本會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會議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審
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
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
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
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發生死亡或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之職業
災害。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四)施工期間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
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累計逾下列金額:
1.第一級工程:新臺幣一百萬元。
2.第二級工程: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級工程:新臺幣十萬元。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廠商(即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
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
決議並簽報市長核定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幀
;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者,頒發獎座一
座及獎狀一幀;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者,頒發獎座一
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得依據相關獎懲規定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
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最高記功二次。
2.優等:最高記功一次。
3.佳作:最高嘉獎二次。
(三)獲得特優、優等或佳作獎之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
購,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
項目加分參考。
2.機關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
二項規定,依同條第一項減收獲獎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
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
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
定特優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優等及佳作者,獎勵期間為
一年。
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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