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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並自107年5月2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21 |
發文字號: |
府觀業字第1070391255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並自107年5月2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認定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第八目所稱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八目所稱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指下
列區域之一:
(一)本府文化局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劃定公告之歷史街區。
(二)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內,其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
載明得設置民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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