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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並自107年5月2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21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70391255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並自107年5月2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認定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第八目所稱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八目所稱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指下
    列區域之一:
(一)本府文化局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劃定公告之歷史街區。
(二)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內,其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
      載明得設置民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