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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計畫住宅區建蔽率放寬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5.02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70491761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計畫住宅區建蔽率放寬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計畫住宅區建蔽率放寬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合法建築物,且其重
          建基地位屬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者,適用本標準。
第 三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其建蔽率依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所載規定辦理,未載明者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
          則所訂住宅區建蔽率為限。但都市計畫地區住宅區建蔽率未滿
          百分之六十者,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第 四 條  本府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者,其
          新建建築物建蔽率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自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
          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