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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7.04.27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70465473B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
容:
二、本市竣工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不違反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並符合下
    列標準者,得備具竣工圖一次報驗:
(一)建築物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主要設
      備容量者。
(二)同一使用單元內之隔間(但不得妨礙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
      外觀形狀、飾材、門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變更。
(三)建築物之陽台、花台、露台、屋簷及雨遮,其面積尺寸變更不涉及
      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
(四)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之面積不變,僅為構造、形狀或高度變更(但其
      高度限制不得超出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涉及樓梯之垂直淨空距
      離及防火避難安全之原則。
(五)建築物設計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變更,不涉及用途面積增減者,
      且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設置之法定停
      車空間規定。
(六)無障礙停車位其位置變更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七)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之位置變更。
(八)原有污水處理設施因與下水道接管而移除者、或建築物設備容量未
      變更,僅變更設備品牌或位置者;污水設備容量增加,而設備品牌
      或位置變更;污水設備容量減少,但仍符合法令規定者。
(九)建造執照原核准之起造人名冊、地號、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
      建蔽率、容積率、基地面積及工程造價筆誤或漏列者,得在使用執
      照申請書內敘明更正事項及原因。但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
      價如有增加時,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納規費,並於領取
      使用執照時一併繳交完畢。
(十)綠建築設計中外殼節能、綠化、保水、綠建材之內容位置或數量變
      更,其設計檢討符合規定。
(十一)圍牆、擋土牆及其他雜項工作物變更位置、構造種類、造價、尺
        寸(長度、寬度、厚度及高度)變更,不涉及建築面積增減。但
        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鄰接道路、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
        路側之圍牆以地面層高度加一點五公尺為限。如建築物工程造價
        增加者,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繳規費,並於領取使用執
        照時一併繳交。
(十二)屋頂桁條及風力拉桿之數量、尺寸及方向之調整變更。
(十三)非主要構造之小樑數量增減或位置變更,但應檢附起造人、承造
        人及監造人共同立具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切結書;如屬自辦案件,
        應檢附開業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切結書。
(十四)屋頂女兒牆之材質、高度、厚度或造型變更且高度未逾一點五公
        尺。
(十五)樓梯平台、寬度、級深、級高、階數、構造、方向及位置變更,
        不涉及樓地板變更。
(十六)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十七)因設備所需之管道間等類似用途之數量、尺寸、位置變更。
(十八)非主要設備之數量、型式或位置變更。
五、本市竣工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符合下列標準者,得於申請使用執
    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一)基地面積、地號增加或形狀變更,未涉及建築物面積變更。
(二)結構圖配合建築圖調整。
(三)結構柱強弱軸轉向、樑變更為反樑、風力拉桿變更。
(四)直通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
(五)陽台之形狀、尺寸或位置變更,未涉及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
      變更。
(六)樓板變更為降版。
(七)車道坡度變更。
(八)屋頂突出物之結構變更。
(九)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變更,建築物總高度不變。
(十)女兒牆高度增加,且超過一點五公尺。
(十一)避雷設備之數量、型式、位置、高度或其他相關變更。
(十二)污水設備未能依本要點第二點第八款規定辦理者。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十四)昇降設備之設備內容、尺寸變更,或涉及昇降機道尺寸變更。
(十五)機械停車設備之位置、規格變更,但不變更機械停車位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