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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4.20
發文字號: 府秘採字第107044849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
容: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參考中央公共工程主管機
    關建置之建議名單,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得敘明理由另行
    遴選,列出應遴聘總人數二倍以上委員名單(如附件一),併同內聘
    委員名單(如附件二),置於密陳袋內(如附件三),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勾選或以抽籤方式遴選委員。
      前項簽報或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得擔任委員。但其任職之處、室辦理之採購案件
    ,不在此限。
      工程採購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及勞務採購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
    第一項評選委員名單應以抽籤方式遴選委員。但機關因採購性質特殊
    ,經專簽本府一層核准後,不在此限。
五、以抽籤方式選定委員者,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將第三點第一項
    名單之人員製成籤單(如附件四),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人
    員主持抽籤,並通知政風單位(無設置政風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
    代之)派員會同辦理。完成抽籤後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作成抽籤
    紀錄(如附件五),其內容有修正者,修正人員應簽名或蓋章,全卷
    彌封後,由參與人員加蓋印章或簽名。
八、機關辦理下列事項,成立審查委員會者,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