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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2.22 |
發文字號: |
府消預字第1070237313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
內容: |
五、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負責活動安全,與活動場所管理者及其他
協辦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自安全責任,並應執行下列安全管理
事項:
(一)活動前:
1.明確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規劃:緊急應變中心、疏散路線、服務台及媒體新聞中心
等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參與人數規劃:依活動性質、場地大小規劃參與人數。
6.本府道路、廣場及機關學校申請租借:由本府場地所屬管理機
關辦理審核。
7.場地臨時建築物:由本府工務局審查。
8.室內場所建築及消防安全、容留人數之審查:由本府工務局及
消防局辦理。
9.室外容留人數管制:由主辦者提出規劃與說明,管制人數建議
詳如附表二,由本府受理機關負責審查。
10.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安全評估)
:由本府消防局審查。
11.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規劃:由本府交通局及警
察局審查。主辦者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措施、行人安
全、公車行駛路線、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宣傳
措施。
(2)應事先履勘場地,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
顯指標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
專人引導。
(3)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及救護車進出動線
,事先製作緊急疏散等指示,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
人於緊急時管制、引導及疏散。
(4)活動場所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告
知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
、電視或螢幕宣導及標明之。
12.主辦者應設立醫護站:由本府衛生局審查,主辦者並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1)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
室內或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2)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
護支援,支援所需經費由主辦者負擔。
(3)活動現場之救護站應配置救護人員、救護車、救護機動車及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
以事故發生後四分鐘至六分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得以
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如有重大傷病患者,主辦
者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4)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主辦者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
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
13.流動廁所、垃圾桶、資源回收桶等,由本府環保局審查。主
辦活動者並應提出辦理大型活動噪音管制及依下列事項辦理:
(1)儘量以減少產生噪音或振動之方式(如播放照片或各式燈光
效果等,惟仍應注意光害影響),取代施放煙火及爆竹,以
適當控制噪音量。各類噪音管制規範,依臺南市各類噪音管
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時間、地區及場
所公告辦理。
(2)視情況調整音源擺放位置及調降其音量,並妥為規劃動線,
噪音源須遠離或背向場地四周噪音敏感點,如住宅區、醫療
院所、圖書館及學校等,以避免鄰近住戶受到噪音干擾。
(3)張貼維護安寧文宣於活動動線或場地周界四周明顯處。
(4)限制或禁止參加者攜帶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進場。
(5)禁止於噪音管制標準所規定之夜間時段使用擴音設施或相關
設備,並嚴禁直(間)接產生噪音之行為,如擊掌、跳動等
。
(6)評估活動場地可能產生之最大音量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
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以阻絕自場地本體傳播至鄰近住戶
處之音量。
14.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5.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主辦者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
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
(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
、作業、計畫、後勤、財務或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
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
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疏散(避難)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16.活動主題或內容有多數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參與時,
應強化下列事項:
(1)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輪椅等)、無障礙廁所、防滑地磚
、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2)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
等予以疏散。
(3)使用兒童遊戲場辦理活動,其設施應符合兒童遊戲場相關法
規。
17.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如附表三。
18.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19.其他有關安全管理事項:
(1)活動需要之安全管理人力、器材、裝備及相關設施之配置比
例,應視場地特性、活動規模、性質及參與活動人數規模與
男女比例,做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2)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前與轄區災害應變機關相互聯繫並建立
緊急通報機制。
(3)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
規定。
(4)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
動進行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得參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
課作業辦法,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5)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
人員辦理講習,講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
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
檢查、模擬、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
(6)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並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
禁止攜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全檢
查,強化服務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7)活動舞台或其他設施之搭設,若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
行作業時,應使用高空工作車,或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
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
全帶之設施。
(二)活動中: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加強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
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4.活動結束後,主辦者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成果照
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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