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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1.02 |
發布字號: |
法規字第1061377346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
內容: |
第 五 條 建築物建造行為以外之構造變更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非防火區劃之承重牆、樑或柱穿孔。
二、小樑變更。
三、梯級變更。
四、非安全梯之樓梯變更。
五、增設符合附表規定之屋頂層雨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變更應依前條第二項及下列規定辦
理:
一、檢具建築師之簽證表、設計圖說。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依法
登記開業之相關專業工業技師併同簽證辦理。
二、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應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未設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
應經該棟建築物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變更應依前條第二項及前項第二款規定,
並由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
及圖說辦理。
第 六 條 建築物之使用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G2組辦公室、H2組住宅使用之分戶牆變更。
二、總樓層數在五層以下或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建築物外牆
開口變更。
三、外牆面粉刷或裝飾材料變更。
依前項各款之一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應依第四條第二項
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三款之變更,屬公寓大廈之外牆變
更,應依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內容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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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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