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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資建材銀行營運管理要點」,並自106年11月15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2.15
發文字號: 府文資處字第106123884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資建材銀行營運管理要點」,並自106年11月15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資建材銀行營運管理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帶動舊材再生利用之風氣、
    增進文資保存效益,爰創設臺南市文資建材銀行(以下簡稱建材銀行
    ),為規範建材銀行之營運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局,承辦機關為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三、承辦機關負責建材銀行之營運管理。
      承辦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專業團體執行建材銀行營運管理事項。
四、承辦機關應每年度擬具營運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營運計畫內容應包括營運目標、營運組織、空間配置、建材流
    通應用之規劃、教育推廣、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機制。
五、承辦機關依第三點規定將建材銀行委託執行營運管理者,應就下列執
    行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一)營運狀況及服務品質。
(二)機具狀況、物料進出狀況。
(三)教育推廣計畫辦理情形。
(四)物料汰除、修整及盤點。
(五)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措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六、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承辦機關提出物料提取之申請:
(一)本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之所有權人。
(二)申請本市歷史老屋補助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核准者。
      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及符合申請條件之證明文件影
    本。
七、承辦機關許可申請人之申請後,應通知申請人至指定處所並依許可內
    容提領物料。
      申請人自機關通知領取物料之日起,逾三個月未提領者,視同放棄
    申請。
      申請人領取後,物料之使用應與申請書所載用途相符,不得移作他
    用。
      使用與所載因故不符時,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一週向承辦機關申請變
    更經許可後,依變更之用途使用物料。
      申請人有未依許可使用之情事者,應將物料返還承辦機關,運費由
    申請人負擔。
      違反前項情形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建材銀行儲放之物料有破損、缺損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物料不堪
    再利用者,承辦機關得經評估後進行汰除。
九、承辦機關應建置建材銀行電子資料庫物料清冊電子資料庫,並依實際
    狀況隨時更新。
十、承辦機關對於已收存列冊之物料,應分別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進行
    盤點。
十一、承辦機關應定期辦理舊材再生利用、文資推廣及建材銀行營運管理
      之相關教育推廣課程。
        由個人、學校、團體或機構向承辦機關提出前項課程之計畫者,
      承辦機關得予必要之協助或輔導。
十二、承辦機關應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下列資料彙整後,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一)營運情形:物料進出狀況、本年度核准物料領取申請及後續追蹤報
      告、承辦機關辦理教育推廣情形。
(二)系統設備狀況:電力及消防設備檢測、機具運轉檢測、機具耗材使
      用情形之統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十三、承辦機關應依建材銀行實際營運及管理需求,就物料、設施設備、
      存放處所等標的,投保相關保險。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