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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6.06.30 |
發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60666573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
內容: |
第 四 條 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
建築用地:
(一)同類同組者。但A類、B類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5組、E類、F2組、F3
組、G2組、G3組、H類(民宿除外)使用,該
變更使用單元避難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
下者或非供公眾使用。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5組、F2組、F3
組、G2組、G3組、H類(民宿除外)使用,該
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並與同單元避
難層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避難層原為D2組、D3組、D4組、D5組、E
類、F1組、F2組變更為F3組幼兒園之使用項
目,且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
(五)建築物變更為非供公眾使用之G2組或G3組。
二、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文教區及非都市土地之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建築物避難層(含夾層)及其直上層原為
D3組或D 4 組國中相關教學場所之使用項目,變
更為F3組之幼兒園使用項目,且變更使用樓地板面
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
前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
證明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平面圖。
前項第二款所稱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
建築完成,領有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
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
主管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核
准後應副知消防主管機關。
第 六 條 建築物之使用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綠化設施變更。
二、G2組辦公室、H2組住宅使用之分戶牆變更。
三、總樓層數在五層以下或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建築物外牆
開口變更。
四、外牆面粉刷或裝飾材料變更。
依前項各款之一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應依第四條第二項
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三款之變更,屬公寓大廈之外牆變
更,應依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內容辦
理。
第 七 條 非屬法定停車位或非屬獎勵停車位之數量或位置變更,且
符合下列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得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
一、未妨礙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功
能正常使用。
二、不牴觸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限制規定。
前項變更,應檢具變更後停車空間之樓層平面圖,並依第
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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