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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13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6025133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容: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各機
    關(單位)或團體派(聘)一人:
(一)本府法制處。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
(六)本府工務局。
(七)本府農業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觀光旅遊局。
(十)本府社會局。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十二)本府水利局。
(十三)本府文化局。
(十四)本府消防局。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十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十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十八)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十九)臺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二十)臺南市大台南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二十一)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二十二)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一處。
(二十三)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二處。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
    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