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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事件裁量基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5.12 |
發文字號: |
府地用字第1060253483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事件裁量基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為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建立公平
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之達成,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府辦理違反本法之案件,視其違規態樣及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
共安全之危害情形,區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案件
,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礙公共安全或
環境保護之違規案件視為情節重大,如濫倒廢棄物等。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
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等由本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特定行業者。
(三)一般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案件。
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者,按違規面積處新台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一。
依本法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依所訂基準,按次處以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其裁量基準如
附表二。
違反前項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裁量基準如附表二。
四、情節重大案件依第附表一所訂基準,處原定罰鍰二倍以上數額,最高
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
五、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第一次以處罰違規行為人為原則,查無行為人
時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負土
地使用管理責任之人為處罰對象。
經要求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逾期而不
遵從者,第三次除處罰行為人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得
併同處罰。
六、依本基準裁處後,如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合法使用之案件(如
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容許使用、公告特定地區、臨時工廠登記、休閒
農場輔導等),於申請案件核准或駁回前,得不予限期變更其使用及
連續裁罰。
七、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酌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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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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