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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輔導及管理昭明國中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1.04.26
發文字號: 南市教中(二)字第101033719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輔導及管理昭明國中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輔導及管理昭明國中實施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昭明國中(以下簡稱該
  校)於代用期間之輔導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年級班級數以九班為上限,新生每班招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上限(
  均含創辦人、現任董事、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孫子女等優先入學人數
  ),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學校次學年度新生入學辦法報本局核定,
  始得辦理招生事宜。
三、該校招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該校所屬學區內國小應屆畢業生按學區分發入學。
(二)前款招生對象分發入學後,如有賸餘名額,由設籍該校學區非屬學
      區內國小之應屆畢業生,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程序比照臺南市
      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該校編班方式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規定辦理常態編班。
五、該校教師職務出缺得委託本局辦理公開甄選;若採自辦教師甄選,其
  流程應依臺南市立中等學校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
六、該校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應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由
  校長遴聘,並送本局備查。
七、前點所述之教職員員額編制,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
  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不得超過規定之員額編制。
八、該校領受公款補助之預算編列(如人事費、辦公費、學雜費等),應
  依本局所訂各項費用編列標準編列。
九、前點收支情形,除審計機關依規定抽查外,另由本局組成昭明國中校
  務查核小組每半年定期查核一次,屆時學校應備妥相關資料受檢。
十、該校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下年度學校單位覆核預算書送至本局備查。
十一、該校應依據本局當年度各機關學校歲入歲出預算分配應行注意事項
   配置各月補助金額,並比照本市公立中小學薪資發放日期撥付薪資
   。
十二、交通車管理應依臺南市校車管理要點訂定相關辦法,送局備查。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之事項,依照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