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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臺南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瓦以上用戶為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於本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發)布日期: 105.08.01
公(發)布字號: 府經能字第1050793837號
容:
詳附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