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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5.07.06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50694674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
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容: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遷移費、救濟金
            及獎勵金發給,於古蹟、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內辦理修復
      及再利用工程,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