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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
公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5.07.06 |
公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50694674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遷移費、救濟金
及獎勵金發給,於古蹟、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內辦理修復
及再利用工程,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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