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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6.27
發文字號: 衛食藥字第1050587150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依法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
    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
    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
    或減輕之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