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06.27 |
發文字號: |
衛食藥字第1050587150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依法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
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
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
或減輕之理由。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