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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參與推動農村再生業務,協助、諮詢及輔導社區辦理農村再生,
並督導考核其工作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考核區公所推動農村再生之成果,得設考核小組。
前項考核小組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之專家學者二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二人。
三、受考核之區公所以依法得為農村再生之區域為限。
四、年度考核於每年三月辦理並以區公所前一年度(以下簡稱考核年度)
推動農村再生之工作成果為據。
受考核之區公所應於考核前將考核年度之工作成果及相關資料彙整
備齊。
五、受考核之區公所,依其進度分為下列二組:
(一)再生組:於考核年度九月底前,區內已有在地組織或團體完成再生
班者。
(二)培根組:於考核年度九月底前,區內無在地組織或團體完成再生班
者。
前項再生組之考核項目、評量指標及配分如附表一;培根組之考核
項目、評量指標及配分如附表二。
六、考核之評等及獎勵如下:
(一)特優:由再生組評定一名,並對實際督導與執行農村再生業務之主
管及承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區長於市政會議或區長會議頒發獎牌
乙座。
(二)優等:由再生組評定三名,培根組評定二名,並對實際督導與執行
農村再生業務之主管及承辦人員予以嘉獎二次;區長於市政會議或
區長會議頒發獎牌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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