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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4.19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50383958B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除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管科)科長為當然委
    員外,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五)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六)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社團法人台南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一)高雄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併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
    資料一式十八份,送本小組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
      定之調查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立面
      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成果圖。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