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第 一 條 為肯認西拉雅族在臺灣之歷史定位,尊重其自主權利與平
等地位,以保存、維護、傳承、宣揚西拉雅族傳統文化、教育
及語言,並促進西拉雅族生存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執行單位為臺南市政府
民族事務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西拉雅族,指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
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寄留簿、除
戶簿種族欄註記為熟,且本人自願向本市戶政事務所申請並經
註記者。
第 四 條主管機關應保障西拉雅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改善扶助,並促進
其發展。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依西拉雅族意願,保障其教育之權利,並優先
保存已實施西拉雅族民族教育及西拉雅部落所在之學校。
為發展西拉雅族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輔導設立西拉雅
族相關教育組織,實施民族教育,傳承西拉雅族語言、文化。
主管機關得頒發西拉雅獎助學金,鼓勵西拉雅原住民學生
奮發向學,以培養優秀人才。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承認西拉雅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為促進西
拉雅族生存發展得就市有土地妥善規劃運用,依其民族意願回
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西拉雅族傳統領域所處地理、部落、環境與歷史場域,應
尊重民族意願及地理環境等因素劃定。
主管機關應營建活化具歷史性、紀念性指標之場域、空間
與聚落,並於本市公園、公共藝術空間等場所,營造西拉雅族
文化意象及指標設施。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應保存與維護西拉雅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
培育專業人才,開創有利西拉雅族文化傳承之環境。
西拉雅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雕塑、編織、圖
案、服飾、民俗技藝、口述歷史、傳統生活及其他文化成果應
妥善保存。
第 八 條 為保存及傳承西拉雅族文化,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西拉雅族
歲時祭儀活動。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內外西拉雅個人、團體、部落之文化事
務合作與交流等事項,得訂定西拉雅日。
第 九 條 西拉雅族文化資產、考古與遺跡保存,主管機關應全面調查
、蒐集及彙整,並建置資料庫及數位典藏系統。
本市公共圖書館得劃設西拉雅族文化書籍教材專區或專櫃
;其他社教、公營事業機構得提供西拉雅族之文宣品、導覽解
說之服務。
本市大眾傳播媒體,提供頻道、版面、製播節目或發行書
刊保存及推廣西拉雅族文化,其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以
表揚或獎勵;從事文化、藝術或大眾傳播之工作人員,以保存
、傳授及發展西拉雅文化為目的之創作優良者,亦同。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