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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公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5.03.01 |
公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50194777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 三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
六條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建
築線者,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農業
設施之土地得免臨接道路。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
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但於
本自治條例修正後分割基地或增建、改建建物者,應合併計算
總樓地板面積。
前二項基地之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
決,並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應自收件次日起七日內辦理完竣,並
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需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得延長
至三十日。
指定建築線之業務,都市土地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辦理,非都市土地由本府工
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辦理,另主管機關得委任各區公所辦理
。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申報開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二、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書。
三、電信配管審核證明單。
四、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證明。
五、建造執照正本。
六、建築工程勘驗表。
七、建造執照備考欄加註應檢附文件。
八、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無承造人者,免附。
九、施工計劃書。
十、建築物使用土地範圍切結書。
建築物施工計晝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布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與加工
場之圖說及配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
維護、施工廢棄物處理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非供公眾使用之四樓層以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當地情
形簡化前二項內容。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工地臨時棚屋、安
全圍籬與鷹架拆除修復損壞之道路、水溝及其他公共設施並清
理現場環境完畢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私設通路部分或基地
內通路,路面應舖設完成。但因管線施工,得僅完成可供通行
之路基。
前項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
繳納代金方式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辦理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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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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