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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2.17
發文字號: 府農工字第1041288435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申請資格審
    查事項,設臺南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小組任務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案件之資格審查。
三、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聘請專家學者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地政局、水利局、都市
    發展局及區公所等機關派員組成之。
四、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農地管理工程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查小組幕僚業務。
五、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戶籍謄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四)前款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六)農舍經營計畫書。
(七)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佐證資料。
      非屬上述被保險人者,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須另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興建農舍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檢具五千分之一比例尺之地形圖。
(二)經相關技師簽證之建築線指定圖或現況套繪地籍實測圖。
(三)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由水利主管機
      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文件。   
六、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辦理初審時如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各款所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二)初審合格案件由本府農業局邀集各區公所人員及申請人實地勘查,
      並以攝影或拍照方式紀錄土地現況。
(三)初審及實地勘查後三十日內,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審查以書面
      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會勘審查。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十五日內核發資格符合之證明文件。
      經審查結果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辦理補正,如有正當
      理由,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三十日,並以一
      次為限。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駁回申請。
      審查項目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之審查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