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臺南市行道樹認養維護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1.19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50072657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行道樹認養維護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行道樹認養維護辦法
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指管理機關管理之道路兩旁綠帶及中
     央分隔島上栽植之樹木。
第 三 條  人民、機關、學校、法人及立案之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認養行道樹。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管理機關提出
     ,經審核同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條  認養期間以三年為一期。認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以書面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繼續認養,繼續認養之期間以三年
     為限。
第 五 條  個人認養以株為單位,機關、學校、法人及立案之團體以
     道路街廓為認養單位。惟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認養人應負責事項如下:
       一、行道樹之灑水、清掃、施肥與雜草拔除等基本維護事
         項及負擔相關費用。
       二、行道樹之修剪、竄根、病蟲害及廣告裝飾物拆除之通
         報處理。
第 七 條  行道樹因不可抗力、人為故意或過失毀損,致生損害時,
     認養人除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外,應儘速通知管理機關處理。
第 八 條  認養人得於認養行道樹設置認養告示牌。認養告示牌由主
     管機關核定內容、規格、位置及數量。
第 九 條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為提升市容美化景觀而需增設植栽者,
     應提出具體計畫,報經管理機關核准後栽植。其費用由認養人
     全額負擔。
第 十 條  認養人經主管機關考核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表揚,並有
     優先續約權。
第 十一 條  認養人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變更樹種、為營利
     行為或妨礙他人使用。
第 十二 條  認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終止認
     養契約,認養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補償:
       一、因業務需要收回使用。
       二、認養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
         認養契約規定之情形,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