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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件四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01.18 |
發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50058921A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件四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
內容: |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括臺南市合法立案之國際觀光旅館、一
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但三年以內曾
獲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低碳旅宿補助者,不予補助。
第 三 條 申請者實際支出下列費用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實施綠色採購而使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
章或碳標籤之產品,更新館內硬體設施。
二、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每一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依所附憑證核實補助,並以新
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程序與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觀
光遊樂業執照影本。
三、當年度費用支出清單及相關付款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原始憑證。
四、申請補助項目若為硬體設施改善者,須檢附證明、產
品照片、其改善前後照片及設置明細表。(格式如附
件二)
五、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
正,本府應載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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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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