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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4.10.30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4086056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特設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
    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為土地開發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於申
    請人申請建築許可時,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但已依區
    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各目的事業
    法令,將敏感地區基地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納入審查者,不在
    此限。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除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管科)科長為當然委
    員外,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五)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六)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社團法人台南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視案件提送情形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其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總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
      及審議,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其應自
      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
      開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到會陳述意見。
七、本小組置幹事二人,由建管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記、統計、分析
    、會議紀錄及其他組務。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併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
    資料一式十六份,送本小組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
      定之調查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立面
      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成果圖。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