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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4.10.26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一字第104099210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為辦理核發本市建築物使用執照
    之審查,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竣工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不違反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並符合下
    列標準者,得備具竣工圖一次報驗:
(一)建築物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主要設
      備容量者。
(二)同一使用單元內之隔間(但不得妨礙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
      外觀形狀、飾材、門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變更。
(三)建築物之陽台、花台、露台、屋簷及雨遮,其面積尺寸變更不涉及
      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
(四)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之面積不變,僅為構造、形狀或高度變更(但其
      高度限制不得超出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涉及樓梯之垂直淨空距
      離及防火避難安全之原則。
(五)建築物設計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變更,不涉及用途面積增減者,
      且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設置之法定停
      車空間規定。
(六)無障礙停車位其位置變更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七)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之位置變更。
(八)建築物設備容量未變更,僅變更設備品牌或位置者;污水設備容量
      增加,而設備品牌或位置變更;污水設備容量減少,但仍符合法令
      規定者。
(九)建造執照原核准之起造人名冊、地號、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及
      工程造價筆誤或漏列者,得在使用執照申請書內敘明更正事項及原
      因。但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如有增加時,應依建築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補繳納規費,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時一併繳交完畢。
(十)綠建築設計中外殼節能、綠化、保水、綠建材之內容位置或數量變
      更,其設計檢討符合規定。
三、本市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工程完竣認定標準如下:
(一)建築物四週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1.面前道路
          (1)已開闢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已完成柏油路面應清理妥善
                。
          (2)私設通路路面應舖設完成,但因管線施工,至少應完成
                可供通行之路基。
      2.基地範圍內之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
          實疏通。
      3.建築機具、工地殘物、搭蓋之圍籬、遮板、豎架及其他臨時棚
          屋(工寮、樣品屋)模板、支撐等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
          清潔。
      4.建築物法定空地之廢棄物應清理整潔。
      5.面前道路、排水溝、人行道路、人行道損害者,應確實修復。
      6.污水處理設備之雨污分流應經本府水利局污水下水道工程科會
          驗合格。
(二)防火避難設備、防火門窗及緊急出入口應設置完成。
(三)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面完成且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
          號並漆繪完成。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應取得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許可證。
(四)昇降機設備應取得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許可證。
(五)消防設備應取得消防設備檢查核可函。
(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應取得無障礙主管機關核可函。
(七)建築物立面:
      1‧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物立面應依原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
          材完成。但於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定免辦理變更設計者得以竣
          工圖辦理。
      2‧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3‧未符合規定之開口(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砌磚以水泥
          粉光封閉。
(八)建築物留設之天井地面排水設備及設施應完成。
(九)騎樓:法定騎樓地坪應依核准圖說鋪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
      者,應粉飾整平。
(十)建造執照其建築設計有綠化工程者應予綠化。
(十一)照片(沖洗相片或彩色雷射列印):
      1.建築物各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2‧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及共同壁使用無法拍照者,應將鄰
          房一併拍照。
      3‧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停車空間、避雷針、防火門及防火
          窗、雜項工作物應一併拍照。
      4‧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人行道如損壞者,經修復後並拍
          照留存。
      5.依第十款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應依核准圖編號依序拍照。
(十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列公共基金者,起造人於該公寓大
        廈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之證明。
(十三)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排水系統,
        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舖設(新建五樓以下者應為3. 5公尺以上
        ,新建六樓以上者應為4公尺),並應取得各權責機關(路燈-
        公園管理科、道路及排水系統-養護工程科)竣工查驗核可函。
四、建築物主要構造或主要設備經初驗與核准圖說不符者,應辦理複驗並
    現場確認改善完成後,始得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