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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轄管景區及景點公共設施認養要點」,並自104年7月15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發文日期: |
104.07.15 |
發文字號: |
南市觀風字第1040666920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轄管景區及景點公共設施認養要點」,並自104年7月15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轄管景區及景點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
內容: |
一、為妥善維護、管理及使用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轄
管景區、景點公共設施,鼓勵民間參與公共事務,促進資源整合與妥
善運用,以推展多元觀光、提昇遊憩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設施(以下簡稱認養標的)如下:
(一)景觀遊憩設施。
(二)景觀生態池。
(三)自行車道。
(四)其他由本局指定之設施。
三、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認養,經審核
通過後簽訂認養契約書。
(一)認養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認養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立案證書影本(個人免付)。
四、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本局得視認養標的現況,斟酌調整
認養期間,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向本局申請續約。
五、申請認養人得就以下事項選擇認養項目,並載明於認養契約書中:
(一)植栽綠地養護:包括澆水、除草、施肥、除蟲、枝葉修整扶正及清
潔維護等。
(二)設施管理及通報:包括環境清潔維護、設施檢查、毀損通報。
(三)設施維修:設施損壞之修繕(規模可於認養契約中載明)。
(四)認養標的遭他人違規使用之處理與通報。
(五)雙方約定之其他事項。
六、認養人獎勵措施如下:
(一)認養人得於認養地點設置經本局核定內容、規格、位置及數量之形
象標誌,並於認養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自行拆除或遷離。
(二)於認養標的所在處舉辦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保等公益性活
動之優先使用權。
(三)於認養期間獲贈本局活動資訊及出版品。
(四)認養人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可檢送
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書(如附件二),並附相關單據證明,送本
局書面審查開具證明文件。
七、認養人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之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
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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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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