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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旗幟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7.0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649312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臺南市旗幟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法規名稱:
臺南市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內
容:
第 五 條 申請設置旗幟廣告使用規費為每日每支新臺幣二十元,保
證金為每支新臺幣二百元。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合辦之活動,申請設置旗幟
廣告經許可者,免收前項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經本府業務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活動,申請設置旗幟廣告
經許可者,免收前項使用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