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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旗幟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7.0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649312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旗幟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法規名稱: 臺南市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容:
第 五 條  申請設置旗幟廣告使用規費為每日每支新臺幣二十元,保
          證金為每支新臺幣二百元。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合辦之活動,申請設置旗幟
          廣告經許可者,免收前項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經本府業務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活動,申請設置旗幟廣告
          經許可者,免收前項使用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