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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4.05.22
發文字號: 府交綜字第1040497304B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特設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
    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議決,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置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辦理幕僚作業,由本府交通局指派業務
    相關人員兼任。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