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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4.05.14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4027846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容:
一、抽查方式: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對於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
    照之簽證項目,依內政部訂定發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
    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抽查,抽查
    方式於每月由本局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管科)會同建築師公會進
    行電腦隨機抽樣辦理,必要時本局建管科得視情況指定抽查或以人工
    公開抽選。
二、抽查作業︰
      本局建管科於每月三日(假日順延)前,就前一個月建(雜)照申
    請核准案件,造冊列出應辦理抽查之案件,並於每月底(假日順延)
    前完成抽查案件之審核作業。
      建築師設計簽證部分由本局建管科進行抽查後之審核,必要時得委
    託本市建築師公會進行抽查後之審核。
(一)抽查案件︰
      就建築師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設計簽證之申請案件,依本要點
    第五點之規定比例數目辦理抽查。抽查後再依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抽查審核附表(詳附件一)所列之項目辦理審核
    。
(二)抽查地點︰
      於本局建管科一、二股辦公室分別辦理抽查。
(三)抽查時間及審核期限︰
      本局建管科應於該案件造冊當月五日(假日順延)前完成案件抽查
    作業,並於七日內審核完成,結構(或設備)複雜或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得延長為十四日。
      抽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於審核後三日內簽結。
      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或有疑義者,於審核後七日內以電話、或電子
    郵件、或書面公文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起造人(或設計人)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至本局建管科確認,如非其本人者,應出具本局
    建管科規定之委託書;必要時,得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如該案
    件已申報開工者,併得通知承造人及監造人。
(四)抽查結果確認︰
      起造人(或設計人)與本局建管科確認後,如文件(或圖說)有不
    符規定外之資料誤植或遺漏而申請更正或補正者,設計人應於七日內
    將更正或補正資料送達本局。於資料送達後,本局建管科於七日內完
    成審核。如符合規定,本局建管科於審核後三日內簽結。
      起造人(或設計人)與本局建管科確認後,確屬不符合規定者,或
    設計人未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至本局建管科確認時,本局建管
    科於確認後七日內通知改正。
      起造人(或設計人)與本局建管科確認後,如仍有爭議無法取得共
    識者,得依第三點(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三、爭議處理︰
      起造人(或設計人)與本局建管科進行抽查結果確認如有爭議時,
    於召開下次復核小組會議研議。經復核小組會議決議認為符合規定者
    ,本局建管科於會議後三日內簽結;經復核小組會議決議仍認為不符
    規定者,本局建管科於會議後三日內一次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改
    正或變更設計。
      抽查如有爭議,應依復核小組會議決議辦理,如復核小組會議仍無
    法達成共識時,則由本局建管科或起造人(或設計人)於七日內函請
    內政部釋示。
      起造人(或設計人)對本局建管科進行抽查(或復核)結果確認如
    有異議者,得由設計人向本局建管科提案,或由設計人提經本市建築
    師公會確認後,以公會名義向本局建管科申請,於召開下次復核小組
    會議研議。
      本局建管科辦理抽查時,發現案件之設計內容具爭議或不合理、或
    不合法規訂定原意時,為避免日後衍生相關建築管理執行適法疑義,
    得由本局建管科提案,於下次復核小組會議研議,作為後續通案之參
    考。
四、列管及統計︰
      經抽查結果確認或經復核小組會議決議認定不合規定,且有本原則
    第三點規定之不符規定情形者,於起造人(或設計人)未辦理變更設
    計或更正前,本局建管科得予以列管,不得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
    等事宜。但應辦理變更設計情形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
    定,如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
    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者,不
    在此限。起造人(或設計人)申請變更設計核准或經復核小組會議決
    議後,同時解除列管。
      案件抽查結果經復核小組會議確認後,本局建管科應每月彙整上月
    抽查不合規定之案件、不合規定項目、不合規定理由(明列不合條款
    )與該案件所記點數(含該年累計點數)統計造冊列管,並於下次復
    核小組會議紀錄確認後五日內函送本市建築師公會及該案件之設計人
    。
五、記點及懲戒︰
      經抽查結果確認有記點(或提送懲戒)之虞者,應由本局建管科提
    案,於復核小組會議審議,設計人(或相關關係人)得列席會議說明
    。復核小組會議審議抽查案件之記點(或提送懲戒)事由,應依本原
    則規定辦理。
      經復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應予記點之抽查案件,由本局建管科於當
    次復核小組會議紀錄確認後三日內發函通知設計人,並載明該抽查案
    件所記點數(含該年度設計人之總累計點數)及記點理由(明列不合
    規定之建築法相關規定條文)。
      設計人對抽查案件之記點結果仍不服時,應於公文送達之次日起七
    日內敘明不服項目及理由,向本局建管科申請重新審議,由本局建管
    科提案,於下次復核小組會議再審議。但申請重新審議以一次為限。
      復核小組會議無法達成共識或決議向內政部申請釋示時,則於內政
    部釋示後再提復核小組會議重新審議確認後,再由本局建管科於三日
    內發函通知設計人,並載明該抽查案件所記點數(含該年度設計人之
    總累計點數)及記點理由(明列不合規定之建築法相關規定條文)。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