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4.05.14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4027846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容:
一、為提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
    品質,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以落實建築師簽證制度,依內政部訂
    定發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簽證案件係指第一次核發之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及變
    更設計,並經建築師設計簽證之建築物申請案件。本原則所稱簽證案
    件之抽查,係依據本要點及本局所訂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
    作業執行方式規定辦理。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或基於
    建築法所發發布之子法或相關行政命令等規定。
三、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其相關申請文件、圖說缺失,或建築設計經確認
    有不符下列規定之情形者,由本局敘明該案件之記點數、記點理由(
    明列不符規定之相關規定條文)及該年度累計點數,提經臺南市政府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以下簡稱復核小組)會
    議審議通過後,針對下列各款未符合規定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該款
    記點一點,每案件記點以五點為上限。但下列情形,經補檢討後符合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樓層高度(如日照、陰影、屋頂突
      出物、樓層淨高等)、雨遮、入口雨遮、遮陽板、陽台、欄杆、花
      台。
(二)停車空間、裝卸位。
(三)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四)出入口、走廊、坡道、直通樓梯、步行距離、防火區劃、防火構造
      、防火避難、防火間隔、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五)通風、採光及綠建築基準。
(六)防空避難設備、屋頂避難平台。
(七)無障礙設施。
(八)高層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計算。
(九)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十)建築物設備、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十一)結構計算書。
四、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依前點規定,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逾二十五點者,本局得就該設計建
      築師次年度設計簽證申請案件中,每二件指定抽查一件。
(二)依前點規定,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四十點者,本局得指定抽查該設
      計建築師次年度設計簽證申請案件。
(三)依前點規定,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六十點者,本局得提復核小組會
      議審議通過後,依建築師法規定,將該設計建築師交付懲戒。
五、簽證案件之抽查記點(或交付懲戒),應經復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
    復核小組會議於審議抽查案件之記點(或交付懲戒)事由時,應依本
    原則規定辦理。但已交付懲戒者,逕依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
    八條規定程序辦理,不受本原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