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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核發及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5.04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422442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核發及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核發及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收費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或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
          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