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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4.04.15
發文字號: 南市工使二字第104036969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
    則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三、本小組置組員九人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組員由
    本局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肢體、視覺、聽覺障礙等身心障礙者團體代
    表最少為一人,合計其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四十。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組員出缺時,本局應予補聘,補聘組員之任期至原組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召集人就業務單位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依任務需要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六、召集人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團體兼任之組員,除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
    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組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組員對於相關審議案件有利
    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本小組組員、總幹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於出席會議時按次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