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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及停車場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3.2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295325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及停車場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及停車場收費標準
容:
第 一 條  為維護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古蹟之設施及環境清
          潔,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
          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市公有古蹟票價分全票、半票、團體票及優惠票: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參觀者適用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適用對象如下:
       (一)外縣市持有學生證之在學學生。
       (二)持軍警證、消防人員服務證者,包括其雇員,但不
          含義警、義消。
       (三)持有年滿六十五歲之身分證明者。
       (四)持有公立機關核發之志工服務證明者。
       三、團體票:三十人以上八折優惠。
       四、優惠票: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者,設於本市合法登記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       
         本局)認定有助於推廣本市觀光旅遊之團體適用,使
         用規範由本局另訂之。
       (一)一次購買五千張以上,每張票價新臺幣三十元。
       (二)一次購買二萬張以上,未達四萬張,每張票價新臺
          幣二十八元。
       (三)一次購買四萬張以上,每張新臺幣二十六元。
              已售出之優惠票,購買業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退回。
              優惠票可限制使用期限,期限到期後,使用者應補其差額
          。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費參觀:
       一、持有設籍於本市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持有七十歲以上或六歲以下之證明文件。
       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其本人與隨同一人。
       四、持有軍公教退休證明、縣市政府依志願服務法核發之
         志工榮譽卡或本市學校學生證。
       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證明。
       六、持有設於本市之機關、學校及幼兒園之服務證明。
       七、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雜誌社至古蹟景點採訪之
         記者。
       八、其他經本局核定。
第 四 條  外國人及大陸人士參觀本市公有古蹟票價: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人士適用之。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持有學生證明之在學學生適
         用之。
       三、免費:六歲以下之兒童。
第 五 條  本市公有古蹟停車場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