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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紀念性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紀念性之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4.03.05
發文字號: 府文建字第104016648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紀念性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紀念性之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紀念性之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紀念性之建築物審定、變更、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
    之審議,特設臺南市紀念性之建築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之審定、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由本小組審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