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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臺南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為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於本市擇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公(發)布機關: |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
公(發)布日期: |
103.12.29 |
公(發)布字號: |
府經能字第1031231164A號 |
內容: |
修正公告臺南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為臺南
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於本市擇適當場所設
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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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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