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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括臺南市合法立案之國際觀光旅館、一
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
第 三 條 申請者實際支出下列費用者,得向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申請補助:
一、實施綠色採購而使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
章或碳標籤之產品,更新館內硬體設施。
二、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每一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依所附憑證核實補助,並以新
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程序與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觀
光遊樂業執照影本。
三、當年度費用支出清單及相關付款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原始憑證。
四、申請補助項目若為硬體設施改善者,須檢附證明、產
品照片及其改善前後照片。(格式如附件二)
五、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
正,本府應載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案件審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後,本府應將核定結果及應通知
事項通知申請者。
二、經本府審核申請文件完備後,另函知核定之補助金額
,申請者應於核定通知文到七日內,備具領據(格式
如附件四)向本府申請撥款,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案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免檢附有關憑證之受補助者
,其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第 七 條 受補助者應接受本府對補助案件之督導與查核;本府就補
助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將派員不定時查核。
前項查核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自確定之日起對該受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檢查,
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八 條 申請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者由本府依申請順序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當年度
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受理申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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