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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10.2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1014348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括臺南市合法立案之國際觀光旅館、一
     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
第 三 條  申請者實際支出下列費用者,得向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申請補助:
       一、實施綠色採購而使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
         章或碳標籤之產品,更新館內硬體設施。
       二、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每一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依所附憑證核實補助,並以新
     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程序與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觀
         光遊樂業執照影本。
       三、當年度費用支出清單及相關付款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
         件原始憑證。
       四、申請補助項目若為硬體設施改善者,須檢附證明、產
         品照片及其改善前後照片。(格式如附件二)
       五、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
     正,本府應載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案件審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後,本府應將核定結果及應通知
         事項通知申請者。
       二、經本府審核申請文件完備後,另函知核定之補助金額
         ,申請者應於核定通知文到七日內,備具領據(格式
         如附件四)向本府申請撥款,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案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免檢附有關憑證之受補助者
     ,其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第 七 條  受補助者應接受本府對補助案件之督導與查核;本府就補
     助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將派員不定時查核。
       前項查核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自確定之日起對該受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檢查,
     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八 條  申請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者由本府依申請順序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當年度
     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受理申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