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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清查計畫」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 103.10.03
發文字號: 南市地劃字第103088932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清查計畫」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清查計畫
容:

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管
  理及公產權益,執行經管抵費地清查作業,防止土地因空置衍生占用
  、環境衛生等問題,特訂定本計畫。
二、清查範圍:本局經管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附表一)
三、清查作業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經管之抵費地應按行政區分別造具土地清冊及地籍位置略圖,
   土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座落地點等項目,就冊列土
   地依序編號。
(二)本局經管之抵費地應每半年一次辦理實地現況清查,清查之抵費地
   依據土地清冊編製抵費地清查紀錄表及檢附現況照片及地籍圖。(
   附表二)為釐清土地界址,必要時得向所轄地政事務申請鑑界。
(三)如發現被占用,則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1.先派員訪問、勸導占用人自行拆除及騰空交還土地。
   2.占用之地上物屬違章建築,即移送建築主管機關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規定拆除。
   3.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訴請法院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4.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
     向法院告訴。
(四)對於閒置未利用之土地,尚未依法處理完竣前,為防止被占用、棄
   置垃圾不當使用等情事發生,得採定期巡查並做成紀錄後留存,亦
   得委請當地鄰里長或區公所管理維護或綠美化。
(五)將抵費地清查紀錄表造具成冊逐層核章。
四、人力及經費來源:
  人力為指定現有人員辦理,必要時得加派人員協助清查事宜。另本項
  計畫所需經費於臺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年度預算下勻支。
五、實施日期:
  本計畫從發布之日起實施,且不溯及既往,如有發布前已遭占用之抵
  費地,則另行簽辦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