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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10.06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932894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三  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
     不同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或班級活動
     教學,並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  四  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附表二之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含國中部)為
          計算基準。
第  五  條    學校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
     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比照附表二一級單位規
     定;專任輔導教師比照附表二二級單位教學組長之規定。
第  六  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
     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
     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
     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
     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
     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本標準生活輔導組長及軍訓主任教官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分別
     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附表二主任之規定
     。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週教學十節,為其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
第  八  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
     定。但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於校內
     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
     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公
     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臺南市立國民中小
     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說明辦理。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