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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 103.09.29
發文字號: 南市地開字第1030915312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以利
  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缺失,特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十五點規定,設置本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小組組織:
(一)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本局簡任技正
   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局開發工程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
(二)成員由本局技佐或辦事員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內聘委員,於個案工程
   品質實施督導時(聘)兼之,且於完成督導工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
   免兼。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依工程性質聘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
  擔任外聘委員。
三、本小組督導範圍為本局自辦、或代辦工程標案。
四、督導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事先通知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
   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基本資料,並
  備妥取樣設備機具。廠商並應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
  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未
  規定者,而經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
  程主辦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五、本小組督導主要項目為品質督導機制與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
  理。
六、本小組督導作業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督導行程:由本小組排定督導行程通知主辦單位轉知監造
     單位及廠商準備相關資料及機具,廠商之工程專任人員應到場
     說明。
   2.督導成員分派:由召集人指派二至三位小組成員負責工程督導
     事宜。
(二)現場作業:
   1.工程簡報:簡報以口頭或書面報告為原則,需將工程內容含書
     面圖說、契約金額、進度、團隊人員等基本資料清楚說明,以
     利了解工程概況。
   2.現場施工查驗: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為主
     ,並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
     理及相關事項,其督導結果載明於督導紀錄。小組成員針對執
     行現場施工查驗如有發現相關缺失得指示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1)取樣位置:由本小組抽驗人員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選擇
        適當位置,混凝土每組鑽心取樣至少五個試體;瀝青混
        凝土厚度及壓實度試驗至少五個試體。試體應由本小組
        相關成員會同工程主辦單位或監造單位及廠商指派相關
        成員共同簽認。
     (2)試驗方式:依「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驗作業要點
        」辦理。
   4.品質檢討會:本小組成員提出缺失改善意見,廠商答覆缺失改
     善事項,本小組進行扣點會議及作業。
   本小組督導作業為查核作業之一環,參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準用「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
  金機制」,依契約規定由本小組成員辦理扣點,經領隊裁決後當場宣
  佈並作成紀錄,扣點罰鍰應至工程主辦單位繳納,其繳納證明並應回
  覆連同督導缺失改善文件辦理。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工程品質缺失應改善事項通知承辦單位,受查工程主辦單
     位需於要求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後之照片送
     本小組核辦,以回函發文日為準,若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
     且未敘明原因申請展延者,得參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
     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辦理逾期之處置,經辦理稽催
     作業,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承辦單位及承辦人員酌以列入
     年度考績考核依據。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督導。
   3.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含未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
     單位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本小組得視實際情形通知工程主
     辦單位撤換監工人員及廠商之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
七、本小組運作所需之施工督導經費,由各該工程管理費或相關經費支應
  。
八、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得會請本局政風室、會計室派員會同督導。
九、本小組辦理督導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假藉督導之名,妨礙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三)藉督導之便,蒐集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
(四)洩漏應保密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督導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督導工程缺失及改善結果視為採購文件,應予併同工程估驗文件保存
  。
十一、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