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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3.09.19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03076477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與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績優研考人員,鼓舞其工作士氣,以提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考人員,指各機關實際從事研考業務之編制內人員或依
  法約聘僱人員,包括承辦人及研考業務直屬長官。
三、研考人員連續主管(辦)研考業務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由各機關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對本府中長程計畫或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分析具前瞻性
   作為,有顯著貢獻。
(二)對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議、編審或重要施政、重大案件之管制考核,
   績效卓著。
(三)推動公文處理現代化及公文稽催管考作業,著有績效。
(四)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足堪表率。
(五)推動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加強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有具體事蹟
   。
(六)策劃或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簡政便民措施,並提升施政滿意度
   ,績效卓著。
(七)有效管考人民陳情與申辦案件並積極配合本府聯合服務中心、一九
   九九話務中心辦理,且就涉及問題、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改
   進,有顯著貢獻。
(八)營造雙語環境,有具體事蹟。
(九)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足堪表率。
四、研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五、經本府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
  本府核定有案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六、本府每年擇優獎勵五名績優研考人員,得不足額獎勵。通過複評之績
    優研考人員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報本府核
    定,並擇符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績優研考人員選拔資格者代表本府參獎
    。
      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給予記功一次行政獎勵及獎狀一幀。
    績優研考人員因同一績優事蹟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獎勵者,不得重複獎
    勵。
七、績優研考人員之評分項目及權數如下:
(一)研考專業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研考工作配合度占百分之三十五。
(三)研考貢獻度占百分之四十五。
八、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各機關應依第三點規定,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如附表
      )二份與檢附各項績優證明文件影本,向研考會推薦,推薦名額本
      府一級機關(單位)及區公所均以一名為限。但研考會對規劃推動
      研考業務績效卓著之研考人員,得主動推薦,不受此限。
(二)初審:由研考會各業務主管召集相關督導同仁組成初審小組,就各
      機關推薦之人選進行初審,並研擬初審意見供複評小組參考。
(三)複評:
   1.籌組複評小組:由研考會邀請本府各研考業務主管,成立五人
          至七人之複評小組,召集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另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2.由複評小組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複評。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