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審議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住宅計畫及評鑑社會住宅有關事務,特設臺南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三)本府受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鑑事項。
(四)本市有關住宅計畫執行爭議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
員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社會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財政處、主計處及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社會福利、建築、都市計畫、不動產經營管理、地政、估價或
財務金融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五人至
六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一人至二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派)之委員,期滿改聘,續聘委
員不得少於該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續聘以三次為限。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都發局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
本會置幹事三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之。
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聘(派)之委員,如
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為住宅諮詢、審議案件或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組赴
實地調查及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
,提供諮詢意見。
八、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