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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及廢止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日期: 100.12.15
發文字號: 南市交停字第1000817626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及廢止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及廢止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路邊停車場設置及廢止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設置路邊停車場,應同時考量道路寬度、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
    準及停車需求等狀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等級與寬度如附表一。
(二)道路服務水準如附表二。
(三)路邊停車位以順向平行方式設置為原則,應緊靠路邊劃設,並應留
      有一米以上之空間,以方便兩側商家、住戶出入。
(四)單向道路路幅寬度大於十公尺,得以設置垂直式或斜角式路邊停車
      位,但機慢車道至少須保留一點五公尺寬度。
(五)規劃單側停車之道路,另一邊應劃設禁止停車線或設立禁止停車標
      誌予以管制。

三、專用停車位之設置:
(一)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保留本市路邊停車位總數百分
      之二比例設置,地點以鄰近公務機關、學校、公園、醫院等公共設
      施為主。
(二)警車專用停車位:警察機關因警備及警勤之需,於不影響交通安全
      與交通順暢下,得將警車專用停車位劃設計畫送本局備查後繪設。
(三)貨車卸貨專用格位:商業活動區域,經該都市計畫街廓建物所有權
      人半數以上連署同意後,向本局申請。

四、住戶持有連續建物二棟以上,得申請將其建物所面臨道路之路邊停車
    位集中劃設於所持有之建物前。

五、路邊停車場以劃設小型車停車位為原則;該路段無人行道或騎樓可供
    劃設機車停車位時,得向本局申請將小型車格位調整為機車停車位。

六、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本局得衡酌該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
    ,於其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車場予以減設或廢止。
    前項廢止之順序如下:
(一)緊鄰路外停車場週邊道路路段。
(二)交通瓶頸路段。
(三)主要幹道路段。
(四)不收費停車位路段。
(五)計次收費停車位路段。

七、路邊停車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廢止停車位,經本局會同相
    關單位實地會勘,依實際出入需要決定之:
(一)公務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市場、金融機構、國際觀光飯店及
      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二)無紅磚人行道及騎樓之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建築物自備停車位之出入口。
(四)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五)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六)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
      業車輛出入口。
(七)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八)其他特殊情形得專案申請。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車輛出入口如需經由人行道或騎
    樓應先取得本府工務局許可並完成斜坡道之設置。
    第一項申請原因消失時,本局得視交通狀況恢復路邊停車位開放公共
    使用。

八、申請廢止路邊停車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廢止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醫院,其開業證明。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平面圖。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其停車場許可文件。
(六)其他可供審認之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