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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專案照顧住宅申購作業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3.04.15
發文字號: 府都更字第1030310853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專案照顧住宅申購作業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專案照顧住宅申購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居
  住問題,提供專案照顧住宅申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拆遷戶(以下簡稱拆遷戶):指因鐵路地下
   化工程施工需要,合法建築物遭全部或部分徵收拆除,其土地或建
   築物所有權人。
(二)專案照顧住宅(以下簡稱照顧住宅):指本府提供拆遷戶申購所興
   建之建築物。
三、拆遷戶申購照顧住宅,一筆建號以申購一戶為限。如屬未保存登記建
  築,一個門牌號碼以申購一戶為限。
   拆遷戶應自行協議推派代表辦理申購登記作業,如有同一建號或門
  牌重複登記申購情形,該申購即均不予受理。
四、拆遷戶遭徵收拆除之建築物為商業使用,且其受拆除面積超過原面積
  百分之五十且賸餘土地未達十五坪,並已申請一併徵收者,得申購店
  鋪型照顧住宅。但因情形特殊並經本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五、照顧住宅登記申購作業如下:
(一)拆遷戶得於本府公告登記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
   登記申購照顧住宅。拆遷戶未於公告期限登記者,視同放棄申購。
(二)申購人檢具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視同放棄申購。
(三)登記申購照顧住宅作業完成後,本府公開辦理下列二階段抽籤作業
   ,並由申購人依抽籤結果按序擇定申購之照顧住宅位置:
   1.第一階段:符合第四點規定者,進行店鋪型照顧住宅之抽籤。
   2.第二階段:其餘拆遷戶及放棄第一階段抽籤者,進行大樓型照
     顧住宅之抽籤。
(四)申購人於抽籤選定住宅位置後,應於七個工作天內依本府指定方式
   繳交定金;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購。定金繳交後,放棄承
   購者,定金不予發還。定金按照顧住宅總售價百分之十以下計收。
(五)申購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辦理後續簽約、繳款、交屋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作業;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購,定金不予發還
   。
   前項申購人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各階段作業流程,由本府另定
  之。
六、拆遷戶於承購照顧住宅後,除繼承或依法強制執行、強制信託外,自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
  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七、工程拆遷範圍內非所有權人之現地居住戶,屬經濟弱勢者,由本府輔
  導提供社會福利協助。如情形特殊並經本府認定者,個案核可申購照
  顧住宅。
八、照顧住宅於拆遷戶申購完成後如有剩餘,由本府另行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