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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3.01.21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30069362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
  畫住宅區旅館之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旅館,指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旅館業;一般觀光
  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二)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建築物應面臨已開闢完成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其寬度不足者
   ,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且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
   積,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觀光
  旅遊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1.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位置、
     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2.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現況、
     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
     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新建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
   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土地登記簿謄
   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應以
  申請日前八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六、經審查核准設置者,應於一年內,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逾
  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四點、第五點申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