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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3.09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1019949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市有財產產籍管理制度,增進各
    管理機關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類。
(三)機械及設備類。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類。
(五)雜項設備類。
(六)有價證券及他項權利類。
(七)物品類。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設置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如附件
    一、附件二)。
      財產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
    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
    產卡。
      財產帳、卡應以電腦資料處理方式為之,並定期備援。
四、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建置財產管理系統,並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
    隨時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遇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
    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動情
    形釐正產籍資料。
五、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並妥善保管
    使用,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
六、管理機關應依所管財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或
    非公用登錄列管。
七、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行政院主計處訂頒財物
    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報本府轉請中央主計機關
    統一訂定。
八、財產卡財產價值之登記,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規定評
    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依下列
    規定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之價格,依當期公告地價;未登記地比照毗鄰已登記地公
          告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公告地價調整財產價值。但土地
          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
          於當期公告地價時,再依公告地價調整財產價值。
      2‧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應登記其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
          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
          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應登記其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取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
      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依前項登記財產價值時,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
    五入。
九、管理機關購置動產時,應於動產上黏貼財產標籤(如附件三),俾利
    財產盤點及管理。
十、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減損單、財產轉增單、財產轉減單
    及財產增減值單(如附件四至八)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
    登記。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得參照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
    語辦理。
      土地類財產得以土地明細表清冊代替前項憑證。
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
      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
      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十二、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辦理交接。
十三、市有財產經報奉本府核准移撥市屬機關者,撥出機關應填製財產撥
      出入報告單(附件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
      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
      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四、市有不動產奉准無償撥用,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為有償撥
      用者,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由原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產籍。
十五、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管理
      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第五
      十八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部
      分應填製市有房屋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附件十),並檢同財
      產毀損報廢單等有關證件一式三份,函送本府財政處核轉審計機關
      審核,俟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報損後,依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
      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六、市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
      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完成報廢者,應依核定
      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七、註銷產籍登記方式如下:
  (一)根據財產減損單將單號、減損原因及核准公文書登入財產卡減損
        紀錄欄。
  (二)在該卡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十八、管理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
      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
      點紀錄。
十九、管理機關每年一月應於產籍資料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並隨公告
      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財產價值。
二十、主管機關應就市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料核
      對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
      理機關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追蹤列管。管理機關對於資料不符
      之處理:
  (一)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
        並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
        定辦理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
        規定,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
        誤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
        政資料辦理產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向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
        畫分區及用地別,辦理產籍異動。
二十一、管理機關報表作業:
  (一)平時報表-管理機關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
     業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
     位,登入財產統制帳:
          1‧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減值單。
          2‧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月報表-管理機關根據財產增加單、財產減損單編製下列報表
     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會計單位,附入當月會計報告:
     1‧財產增減表(附件十一)。
     2‧財產分類統計表(附件十二)。
  (三)半年及年度報表-管理機關於每年七月、元月十五日前,應檢
     附下列報表送本府財政處:
     1‧財產增減表。
     2‧財產分類統計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