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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市區道路養護及督導考核執行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12.17
發文字號: 府工養一字第102111734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市區道路養護及督導考核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養護及督導考核執行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考核臺南市各區公所(以
    下簡稱區公所)辦理市區道路養護情形,提升市區道路服務品質及確
    保用路人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範圍及對象:
(一)除本市轄內產業道路、水防道路、專用公路、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
      理、本市委託其他機關管理以外且由區公所維護管理之所有道路。
      但三年內完工之新闢道路或本局三年內辦理路面改善之路段不得列
      入考評範圍。
(二)以本市三十七個區公所為考核對象。
三、本局訂於每年十一至十二月辦理各區公所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核
    ,考核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
四、本局為考核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得設考核小組,其成員組成為本
    局二名,本府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各一名,共五人。
五、考核分組係依各區居住人口多寡及都市發展程度分為三組:
(一)第一組:永康區、東區、安南區、北區、南區、中西區、新營區、
      仁德區、安平區。
(二)第二組:歸仁區、佳里區、麻豆區、善化區、新化區、關廟區、新
      市區、白河區、安定區、學甲區、鹽水區、下營區、後壁區、西港
      區。
(三)第三組:七股區、六甲區、東山區、柳營區、官田區、將軍區、玉
      井區、北門區、大內區、楠西區、南化區、山上區、左鎮區、龍崎
      區。
六、考核方式及內容:
(一)由各區公所自行提報四個路段(須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再由
      考核小組於考核前隨機抽取二個路段進行考核。前述提報路段的長
      度原則上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且不得與前一年度受評路段重覆。
(二)考核內容及配分如附表。
七、考核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懲對象為相關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建議獎懲標準為
      :
   1.優等: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
     記功二次,區長記功一次。
   2.甲等: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承辦單位主管及
     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區長嘉獎二次。
   3.乙等:考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敘獎。
   4.丙等:考評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承辦單位主管、承辦人員、區
     長記申誡一次。
(二)成績優良之區公所,頒發獎牌及翌年增加補助經費辦理市區道路養
      護工程,獎勵內容如下:
   1.第一組取前二名成績績優者、第二、三組取前三名成績績優者
     ,各頒發獎牌一面。
   2.獲頒獎牌各區公所,於翌年度增加補助經費如下:
     (1)第一名:三百萬元。
     (2)第二名:二百萬元。
     (3)第三名:一百萬元。
(三)最佳進步獎:每一組當年度總成績與前一年度總成績進步最多者,
   頒授最佳進步獎,並於翌年增加補助經費一百萬元辦理市區道路養
   護工程。
 

圖表附件: